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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「BUD专项基金」资助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资格:
(a) 按照《商业登记条例》(第310 章)在香港登记,
(b) 非上市公司
(c) 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。
实质业务运作是指有真实营运及生意交易,我们会考虑一篮子相关因素,包括企业在香港有否聘用员工、缴纳税项或进行产品/服务买卖交易。空壳公司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。
公司在提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以作证明:
(a) 公司员工记录;
(b) 公司财务报告记录;
(c) 公司商业交易及营运记录。
问2: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旗下的香港公司(非上市)可否申请资助?
由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为独立的法律实体,即使母公司在香港或海外是上市公司,只要该子公司在香港及海外是非上市公司,并按照《商业登记条例》(第310 章) 在香港登记及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,便符合申请资助的资格。
问3:资助计划是否只限于中小企?
本资助计划不限于中小企,申请之公司只要是非上市公司,按照《商业登记条例》(第310 章) 在香港登记及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,便符合申请资助的资格。
问4:哪些行业可申请此计划的资助?
此计划不设行业限制。申请的项目须透过发展品牌、升级转型及/或拓展内销市场以发展中国内地/东盟业务为目的。
问5:在中国内地暂时没有业务或营运的公司可否申请资助?
中国内地暂时没有业务或营运的公司,只要是根据《商业登记条例》(第310 章) 在香港注册及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公司,而有意发展中国内地业务,便符合申请资助的资格。
问6:合资格申请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,原因为何?于本港创业板或外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是否符合资格?
「BUD专项基金」旨在透过向个别企业提供财政资助,协助他们推行有关发展品牌、升级转型和拓展营销的项目,以开拓及发展中国内地/东盟业务。由于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有较多选择,为求让更多有实际需要的企业受惠,所有上市公司,包括于本港的主板和创业板,以及香港以外地区上市的公司,均未能符合申请资格。
问7:如企业在中国内地是注册上市公司,附属的子公司是香港注册的非上市公司,子公司在香港申请计划的资助,但项目则在中国内地的公司(上市公司)实施,这是否可行?
若资助项目是由中国内地上市的公司执行及受益,由于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有一定的能力,为求让更多有实际需要的企业受惠,有关资助申请将不获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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